通常情况下,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都会要求购房者签署认购书,并注明:购房者必须交纳定金,该定金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自动转为房价款,如购房者未在指定的日期内签订合同并交纳首期付款,视为购房者违约,该定金不予退还。
那么当认购书签订之后,双方在签署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能时是不是就意味着损失定金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定金的退与不退是相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定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
今后,房地产经纪公司一旦出现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扣留押金、不退订金等20种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关部门的严厉查处。
昨天(10月31日),北京市工商局、市建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希望以此“有效遏制房地产中介市场各种不良行为,改善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方案明确提出,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将在各自职责内,重点整治房地产经纪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隐瞒重要事项、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以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二十种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指出,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北京经纪人协会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人要降低其资质评定等级,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要限制其续期注册或注销其注册,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