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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7-7-18 13:49:20 源自:房缘网 网友评论0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近年来,在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和危旧房改造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呈下降趋势。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市尚有大量的危旧房屋,房屋住用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管房单位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负责

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是一项日常性、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房屋住用安全实行分级管理、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负责的管理原则。

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含直管公房)住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住用安全日常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提供必需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是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本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

市国土房管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坚持群测群防、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房屋(含直管公房)使用情况档案,实施动态管理。要将住用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而造成房屋住用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员的责任。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要建立房屋住用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有关制度和管理机制。

三、严格检查鉴定,防范事故发生

(一)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房屋安全检查,重点抓好学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人员集中的房屋及危旧房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登记归档。属于危房的,应限期进行处理,解除危险。

(二)每年汛期、暴雨前后及节假日期间,对处于洪水位、危岩、滑坡地带的房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应指派专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加固维修或采取其他相应解危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应主动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需从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的;在屋顶、承重柱、墙面设置广告牌或拆改主体结构加大房屋荷载,改变承重构件的;发生白蚁危害与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异常迹象的;因施工、深基坑开挖、爆破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未通过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部门应采取强制措施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位移,危及住用安全的;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及功能的;房屋装修涉及开墙打洞和明显增大荷载的;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撞击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旅馆、商场、娱乐场所、餐饮场所、文物保护建筑连续3年未作房屋安全鉴定的。

(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及时将鉴定报告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并报送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其中涉及面大,不采取措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另行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责令限期解除危险。

(六)对检查、鉴定出的危房,要在其醒目位置挂出危房牌并落实专人进行监护。监护人在发现危险程度加大并将对周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危害时,应及时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报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解危处理。对不能确保安全使用的,要停止使用,及时疏散人员,并对危房进行拆除。

(七)被鉴定为局部或整幢危房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凭鉴定文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优先办理规划、消防等审批手续,并按照政策规定减免部分费用。

直管公房、部分出售的直管公房或全部出售的直管公房中的危旧房改造享受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住用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房屋住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房屋住用安全抢险排危应急预案,建立抢险排危队伍;逐步建立房屋住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重要公共房屋建筑和高层房屋的安全运行实施监测监管。

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并在年度安全检查中查验排危抢险的物资及资金落实情况。一旦出现重大的房屋住用安全险情和事故,所在地政府和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协调、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并为抢险排危工作提供房屋安全鉴定等必要的技术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本地区、本单位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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